1 运营要求
1.1 符合商务部门监管要求
1.1.1 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1.1.2 引导委托人在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
1.1.3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与商务部门对接,接受商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人的监管。
1.1.4 接受商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见附录A。
1.2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1.2.1 接受海关在统计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1.2.2 接受海关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1.2.3 接受海关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1.3 符合税务部门监管要求
1.3.1 接受税务部门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委托人进行监管。
1.3.2 接受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1.3.3 接受税务部门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1.3.4 接受税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并以此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1.3.5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委托人业务,通过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的,应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
1.3.6 应根据委托人性质条件不同区分处理出口退税业务:
a) 外贸综合服务出口业务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在代理合同(协议)约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b)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的业务,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1.3.7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应按照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定办理退税。
1.4 符合外汇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1.4.1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经报关出口的银行外汇结算业务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1.4.2 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开展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1.5 符合信用保险机构要求
1.5.1 应通过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与信用保险机构数据互用共享。
1.5.2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应通过所在县(市、区)信用保险机构办理经报关出口的信保业务。
1.5.3 代理投保业务应向信用保险机构事先声明委托投保人信息。
2 内部管理
2.1 宜在委托人所在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现对委托人的属地核实、了解和管理。
2.2 应建立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全要素、全方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见附录B。
2.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按制度履行风险防范责任,失职失管导致委托人发生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岗位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尽到职责出现委托人违规行为,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故意违规,追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应岗位责任;委托人故意违规,追究委托人责任。